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发布日期:2017-11-07 11: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伍家岗政府网   字号:[    ]
(一)申请听证的条件

  1.公民对税务机关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持有异议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持有异议的.

  (二)申请、组织听证的程序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当事人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并由税务机关记入笔录。

  2.税务机关对听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对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审核确认有关委托事项。

  3.税务机关在受理听证后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举行方式和听证主持人。

  4.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按时举行听证。

  5.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税务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会认定的事实作出是否变更原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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